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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普法丨何为一裁终局,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2-08-30

企业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并且在裁决书中载明该案为一裁终局案件。何为一裁终局,你知道吗?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黄某与某实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行政助理岗位。合同载明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且约定陈某的工资为每月3000元。2021年6月20日,该公司向陈某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份,双方就经济补偿金问题产生纠纷。

因双方自行协商未果,2021年6月25日,陈某至杭州市临安区总工会职工维权窗口寻求法律援助,援助法工陆惠娟依法接受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最终仲裁委在查明事实后做出裁决,公司向陈某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在裁决书最后,仲裁委载明: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15日内向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编辑:程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