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标任务]为全面加强我区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区检察院和区总工会的职能优势,积极探索我区职工劳动合法权益保护新举措,形成保护职工劳动合法权益的合力,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紧密围绕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职能和工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大合力。
第三条[信息共享]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建立健全常规信息定期通报、重大敏感信息即时通报制度,各自确定联络员,强化日常交流和沟通联络。
第四条[联席会议]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和研判涉及职工人数众多、社会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纠纷,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配合做好纠纷化解工作。
第五条[线索移送]区总工会重点围绕职工合法权益保护领域出现的普遍性问题、新就业形态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侵犯职工权益类纠纷等,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相关线索及时移送区检察院。对相关线索,区检察院及时研判、办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区总工会。
第六条[协作配合]区检察院在办理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案件时,可以邀请区总工会开展案件社会调查、参与公益诉讼公开听证等工作,调取区总工会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调查材料、法律监督意见书等。
区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区检察院为职工劳动维权提供相应法律服务。
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可以围绕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突出问题,联合开展专题调研、专项监督行动等,对发现的问题合力推动整改,形成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交流培训]加强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的交流培训,区检察院可聘请区总工会业务骨干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区总工会可聘请员额检察官为特邀法律顾问,共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条[履职要求]区检察院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涉及职工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支持起诉、依法抗诉等方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劳动纠纷。
区总工会切实发挥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优势,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依法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
第九条[公益探索]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探索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重点就公平就业、职业伤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损害广大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共同拓展法律监督领域,延伸法律监督触角。
第十条[法治宣传]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共同加强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政策、工作动态、典型案例的宣传,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普法讲座、送法进企业等活动,提升职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第十一条[创新服务]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共同建立“共护职工权益”实践站。依托实践站,有效开展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让广大劳动者共建共享我区改革发展成果,助力我区高水平建设“吴越名城 幸福临安”。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共同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