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区总工会 --> 权益维护
员工因个人原因无法与企业随迁,要支付赔偿金吗?
发布时间:2022-06-08

企业方认为,企业搬迁后依旧提供住宿和班车,职工若是因个人原因不能跟随企业搬迁的,企业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职工方认为,企业搬迁使劳动地址改变,劳动条件出现了变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不能继续履行,企业需支付职工一定的补偿金。

面对这种劳动纠纷时,该如何解决呢?近日,临安区矛调中心职工维权窗口来了5名职工,反映的就是这样一个在劳动纠纷中时常会遇到的问题。

案例回顾

原来,青山湖科技城的一家公司因发展需要搬迁到板桥镇,部分职工因为某些原因不能跟随企业搬迁,企业和职工方就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沟通产生了分歧,为此5名职工代表来到了区矛调中心职工维权窗口寻求帮助。

了解到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青山湖科技城管委会,确认该企业搬迁的原因,并与企业负责人电话沟通协商。在交谈中,工作人员发现企业和职工方都有调解的意向,只是在调解方案上分歧较大。对此,工作人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从普及相关法律规定,到发挥桥梁作用拉近双方距离,并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良禽择木而栖,生活中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妥善处理呢?为此,我们咨询了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而整体搬迁,属于市场主体行使自主经营权的表现,总体上可以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是如果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公司的搬迁属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搬迁,同时用人单位为搬迁员工提供了相应的交通、住宿等福利补贴,基本消除由此产生的对劳动者的负面影响,没有证据证明整体搬迁会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和工作条件。那么在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不构成劳动合同重大变更,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若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构成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如果因为变更工作地点与所签署劳动合同内容不符,导致劳动合同实际无法履行或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此时,假如用人单位无法因为工厂搬迁而为劳动者提供相应补救措施,又无法证明搬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用人单位因搬迁未能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编辑:程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