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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工伤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2-06-08

那么细心的职工朋友就会出现疑问了,按照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应该为2个月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2021年为2个月×6594元/月=13188元,那为何本案中申请仲裁的金额仅为5274.5元呢?

而本案中的工伤赔偿责任,为何由劳务公司承担呢?

本案释法

1、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编辑:程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