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区总工会 --> 权益维护
签订劳务合同,可以规避劳动关系吗?
发布时间:2021-10-08

案情介绍

钱军杰等9人是网约车司机,他们通过扫描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外企德科”)提供的二维码,通过签约平台与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协议》,《劳务服务协议》约定由司机们提供专车司机驾驶服务,外企德科支付报酬,同时司机通过APP进行接单服务,并按照APP上发布的相关计薪规则进行薪酬核算。经过一段时间后,钱军杰等9人认为,其与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属于劳动合同关系。2021年3月底,钱军杰等9人向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我会受理并指派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鲍芳律师承办此案。当月,钱军杰等人向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维权过程

因本次法律援助涉及到人员众多,又是涉及到新就业形态下的新型劳动关系的确认和认定,案件错综复杂。鲍芳律师立即组建了法律援助团队,并在第一时间开始与各个劳动者的约谈工作,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及司机们的诉求。

援助律师首先梳理了双方各个年度的劳务合同,部分平台规则,报酬发放的银行流水以及社保缴纳记录,并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因平台经济属于新模式,用工方式错综复杂,各地法院对于新就业形态的态度千差万别,不同法院的认定不同,而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帮助司机们依法维护其合法劳动权益的前提。

接下来,援助律师梳理了法院支持确认劳动合同关系的案例,并从中抽取出认定要点,对证据进行了整理和论证,初步判断该批司机签订的虽名为“劳务合同”,但是申请人在担任司机期间,需要接受平台的工作安排,并接受外企德科的管理和约束,该协议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同时外企德科为司机们缴纳社保,依法应当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在仲裁过程中,外企德科在第一次庭审当天又当庭提交了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批文件,而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才存在需要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恰恰证明双方之间关系就是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分析

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报酬支付行为与支配管理关系应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劳动关系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有实现该法律关系的隶属性,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虽名为劳务服务协议,实际该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已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其次,申请人在外企德科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由外企德科公司安排缴纳,综上,裁决确认司机与被申请人外企德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经过多方努力,本案终于在劳动仲裁阶段确认了劳动关系,但这仅仅只是此类案件维权的第一步,在核算相关数据时,我们也被平台复杂的算法深深迷惑,这些复杂的算法像一张网将劳动者陷入其中,背后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数据成为无法厘清的节点。而本案带给我们的思考远远不止于此。在灵活用工市场上,当资本在“探索灵活就业新模式”上不遗余力,当资本在追求逐利性和利润最大化的情况下,当用工模式不断进化过程中,如何创新发展出各方利益平衡的新型用工关系,我们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很多,而用人单位如果仅仅通过简单地更换合同名头,签订所谓的“劳务合同”,并不能推卸用工责任,也不能规避用工风险。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编辑:程玉兰